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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评选优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暂行办法
为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工作,提高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山东省学位委员会(﹝2001﹞14号)关于《山东省优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我校优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推荐评选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部署推荐评选工作;
(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三)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四)研究处理推荐评选工作的其它问题。
二、论文推荐评选标准
(一)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
1.选题为学科前沿,具有开创性,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研究方向明确;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论文体现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体现了作者具有很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4.资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
1.选题为学科前沿,有一定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有成果,达到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论文体现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与系统的专门知识,体现了作者具有较好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资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三)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
1.选题有一定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
3.论文体现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资料翔实,文字表达准确。
三、推荐评选办法
(一)评选工作每年进行1次,参加推荐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为推荐评选年份的上一年度在我校获得学位的学位论文。
(二)每年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时,各答辩委员会按一定比例推荐出的优秀学位论文,作为申报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初选论文。各学院应成立推荐评选小组,本着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把关的原则,对初选学位论文进行评审,按照研究生处下达的指标,推荐校级优秀学位论文名单。
(三)研究生处按照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推荐指标,由校推荐评选小组从获得校级优秀学位论文中推荐申报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
(四)我校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推荐评选工作按照省学位委员会规定由教务处负责。
(五)被推荐为省优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的有关材料报送等事宜,按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规定办理。
四、表彰与奖励
凡被评为校级优秀学位论文的作者和导师,由学校分别颁发优秀学位论文证书。被评为省优秀学位论文的作者和导师,由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进行表彰或奖励。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以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冲突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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